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丽、黄军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763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176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丽、黄军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杨丽;黄军良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1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丽,女,198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被执行人:黄军良,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杨丽与被执行人黄军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12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黄军良支付申请执行人杨丽工程款68000元。本案执行费920元由被执行人黄军良承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黄军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黄军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黄军良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黄军良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军良名下无车辆、房产和有价证券。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黄军良银行存款4652元。截至2021年9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465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军良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黄军良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军良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杨丽。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黄军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83执176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朱浩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