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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恩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慈溪市瞭望光学仪器厂(普通合伙)、施群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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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执124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恩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慈溪市瞭望光学仪器厂(普通合伙)、施群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溪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恩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瞭望光学仪器厂(普通合伙);施群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82执12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开发大道1434-14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36961488N。 主要负责人:袁立,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恩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中央大厦北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70537272X。 法定代表人:施群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慈溪市瞭望光学仪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长河镇长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72345762G。 主要负责人:蒋国权,该厂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施群芳,女,1971年11月04日出生,住所地慈溪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恩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瞭望光学仪器厂(普通合伙)、施群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恩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瞭望光学仪器厂(普通合伙)、施群芳返还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借款本金2772848.23元及相关利息,被执行人还需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30128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已与被执行人宁波恩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瞭望光学仪器厂(普通合伙)、施群芳达成需要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82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传亭 审判员莫建江 审判员寿森坤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佳(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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