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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成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2072执3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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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2072执3941号
  • 案件名称

    韦成伟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中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韦成伟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2072执3941号被执行人:韦成伟,男,1995年11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韦成伟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中二法刑一初字第114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韦成伟须缴纳罚金4000元。因其未缴纳,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交警车辆管理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管理机关及相关金融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2元并上交国库,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已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已依法处理,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瞿 兵审判员 徐 伟审判员 陈 晋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艺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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