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名杰、刘静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4民初51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504民初5198号案件名称
金名杰、刘静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金名杰;刘静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4民初5198号原告:金名杰,女,1970年4月18日出生,满族,住本溪市明山区。被告:刘静书,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本溪市平山区。原告金名杰与被告刘静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金名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名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名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经批准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真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慧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贺治彬、安金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770号 下一篇 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正基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0502执异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