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治彬、安金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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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001执770号案件名称
贺治彬、安金平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图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贺治彬;安金平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770号申请执行人:贺治彬,男,197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安金平,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3001民特138号民事裁定书,即贺治彬诉安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9月13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001执7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志山审判员 李德江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依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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