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6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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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6062号案件名称
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6062号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长红路(112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MWFA4。法定代表人:莫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红,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小双,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大学城贵安数字经济产业园3号楼第12层1-10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322219603P。法定代表人:李仲业,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24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62元,由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毛 雯 潋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胡 海 晨书 记 员 吴舒曼都(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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