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腾飞、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5民初79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民初793号案件名称
胡腾飞、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保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胡腾飞;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5民初793号原告:胡腾飞,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该公司经理。原告胡腾飞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胡腾飞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腾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腾飞撤回对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依法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胡腾飞负担。审判员 吴正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栩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镜湖区丽都歌厅、耿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2执2797号 下一篇 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与贵州黔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60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