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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腾飞、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5民初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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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民初793号
  • 案件名称

    胡腾飞、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胡腾飞;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5民初793号原告:胡腾飞,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该公司经理。原告胡腾飞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胡腾飞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腾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腾飞撤回对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95元,依法减半收取847.5元,由原告胡腾飞负担。审判员  吴正高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栩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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