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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梅、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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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511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朱玉梅、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朱玉梅;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玉梅,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        被执行人: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02493119),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民主路42号世纪大厦15楼1508室。        法定代表人:赵士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朱玉梅与被执行人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劳人仲字(2020)第119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朱玉梅申请的执行标的为42881.14元,执行费543元。本案已执行回0元,未执行回42881.1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4日、9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新A×××奔驰牌汽车,因该车被我院多案多次查封,申请人申请对该车辆不再查封。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证券等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情况,我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XXX房产手续,因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        四、2021年9月13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赵士瑞限制消费并已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朱玉梅,申请人没有异议,且不能提供新的执行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亿和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麦祖义审判员    娄俊伟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菲罗热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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