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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欧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3执1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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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1973执11776号
  •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欧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欧亿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3执11776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营业场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负责人:李慧。被执行人:欧亿,男,汉族,1993年3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嘉禾县。执行申请一、执行依据:本院(2020)粤1973民初13074号民事判决书。二、立案执行日期:2021年7月21日。三、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欠款本金40924.31元及支付利息8659.9元、滞纳金13453.36元、账单分期手续费348.74元,并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应负担受理费1384.66元。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及东莞市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经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经告知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裁定结果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能耀审判员  魏永强审判员  莫芷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嘉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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