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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庆平、宋若军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06民辖终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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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辖终83号
  • 案件名称

    任庆平、宋若军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任庆平;宋若军;周海燕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庆平,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汨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若军,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汨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燕,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汨罗市。上诉人任庆平因与被上诉人宋若军、周海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1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任庆平上诉称,案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南雄市,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妥当;上诉人与任海燕虽户口在汨罗市,但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南雄市,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汨罗市,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宋若军的诉请和提供的基本证据,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系普通的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南雄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汨罗市,原审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清刚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蔡 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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