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庆平、宋若军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湘06民辖终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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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民辖终83号案件名称
任庆平、宋若军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任庆平;宋若军;周海燕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民辖终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庆平,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汨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若军,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汨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海燕,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汨罗市。上诉人任庆平因与被上诉人宋若军、周海燕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汨罗市人民法院(2021)湘0681民初12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任庆平上诉称,案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南雄市,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更为妥当;上诉人与任海燕虽户口在汨罗市,但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南雄市,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汨罗市,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宋若军的诉请和提供的基本证据,本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形,系普通的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提出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南雄市,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为汨罗市,原审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清刚审判员 严 冰审判员 王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蔡 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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