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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旭、辽宁广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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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0145号
  • 案件名称

    孙晓旭、辽宁广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孙晓旭;辽宁广为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0145号原告:孙晓旭,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辽宁广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理证。原告孙晓旭与被告辽宁广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晓旭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丽华审 判 员  朱 波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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