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晓旭、辽宁广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101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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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10145号案件名称
孙晓旭、辽宁广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晓旭;辽宁广为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10145号原告:孙晓旭,女,198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辽宁广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理证。原告孙晓旭与被告辽宁广为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孙晓旭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丽华审 判 员 朱 波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野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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