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张琰等刘洋、郭杰、郭飞鹤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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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2928号案件名称
郑某、张琰等刘洋、郭杰、郭飞鹤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某;张琰;刘洋;郭杰;郭飞鹤案件缘由
附带民事赔偿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292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9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张琰,男,199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刘洋,男,199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郭杰,男,199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执行人:郭飞鹤,女,200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张琰、刘洋、郭杰、郭飞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9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刑初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琰、刘洋、郭杰、郭飞鹤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00,000元(其中案款100,0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潘习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潘乐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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