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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存花、辽宁辽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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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355号
  • 案件名称

    赵存花、辽宁辽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赵存花;辽宁辽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355号申请执行人赵存花,女,197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兖州市。被申请执行人辽宁辽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全运路109-1号(109-1)号2层247-10752室。法定代表人:冯洋平,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存花与被执行人辽宁辽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112民初76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存花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辽宁辽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赵存花32553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辽宁辽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并已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9月1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18日、9月10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辽宁辽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赵存花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43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远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徐冰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亮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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