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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建强、蔡凤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8民初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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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民初1007号
  • 案件名称

    雷建强、蔡凤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桥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雷建强;蔡凤菊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8民初1007号原告:雷建强,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蔡凤菊,女,52岁,汉族,住吴桥县。雷建强与蔡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雷建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雷建强承担。审 判 员 金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雯婧书 记 员 杨志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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