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建强、蔡凤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8民初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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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8民初1007号案件名称
雷建强、蔡凤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雷建强;蔡凤菊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8民初1007号原告:雷建强,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蔡凤菊,女,52岁,汉族,住吴桥县。雷建强与蔡凤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雷建强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建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由原告雷建强承担。审 判 员 金国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周雯婧书 记 员 杨志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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