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民、王海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22执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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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2执207号案件名称
李志民、王海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李志民;王海凤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2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李志民,男,1952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抚顺市东洲区。被申请执行人:王海凤,女,1981年5月1日出生,满族,户籍所在地新宾满族自治县,现住抚顺市东洲区,系北京三湖商贸有限公司员工。李志民申请执行王海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辽0422民初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志民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198.00元,本案执行费26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海凤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通过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证券等可供执行财产,银行存款不足以偿还债务。通过公积金、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协助查询,被执行人无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次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王海凤名下无房产、车辆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海凤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秦利国审判员 徐晓东审判员 马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云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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