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运强、罗永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91民初1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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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91民初1269号案件名称
柴运强、罗永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柴运强;罗永涛;舞阳县道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91民初1269号原告:柴运强,男,汉族,1993年1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群众,个体,住山东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强,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纯亮,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罗永涛,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司机,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舞阳县道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厦门路中段路北27号。法定代表人:罗俊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占峰,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8层。负责人:侯志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雯,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25号第4层。负责人:吴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杰,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运强诉被告舞阳县道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因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已在交强险内赔付原告柴运强的车辆损失,故原告柴运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柴运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柴运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的撤诉。审判员 吕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凯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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