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雅丽等杭州木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异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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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异56号案件名称
宁波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雅丽等杭州木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宁波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张雅丽;杭州木燊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异56号 申请人:宁波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7489393,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公园路121号〈3-5〉〈3-6〉。 法定代表人:ECKHARDMICHAELGOSSL。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军,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丽,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雅丽,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被执行人:杭州木燊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GKUGJ3,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星村西部科技园C幢608室。 法定代表人:张雅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木燊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21)浙0203执1217号),申请人宁波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追加张雅丽为本案共同被执行人。后申请人宁波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该案已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宁波湃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追加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淑君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吕益键 代书记员高颖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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