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建民、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郑连旭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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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2民初1206号案件名称
敬建民、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郑连旭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精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精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敬建民;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郑连旭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精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2民初1206号原告:敬建民,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精河县。 被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郑连旭,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敬建明与被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连旭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敬建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连旭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敬建明以被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162,480元为由撤回对被告新疆民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郑连旭的起诉,原告敬建明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敬建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775元,由原告敬建明负担。 审判员 付媛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娜菲莎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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