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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军、王文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终2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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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民终2635号
  • 案件名称

    王国军、王文清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国军;王文清;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终26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军,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朝阳市龙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文清,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明、姜英慧,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鞍钢房产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深沟寺武邑街。法定代表人孙有岩,总经理。原审被告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法定代表人杨旭,总经理。上诉人王国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文清、原审被告鞍山建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鞍钢集团朝阳钢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对于被上诉人王文清的月工资标准、误工天数,上诉人垫付的医疗费数额以及双方当事人在本案中各自过错程度等案件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2021)辽1303民初5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27元,退还给上诉人王国军。审 判 长  张崇文审 判 员  沈春义审 判 员  李 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吕若琪法官助理  (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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