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池生、李阳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8民初10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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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民初1078号案件名称
阳池生、李阳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阳池生;李阳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8民初1078号原告:阳池生,男,1970年10月12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被告:李阳龙,男,1986年10月22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安仁县。原告阳池生与被告李阳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阳池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阳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阳池生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阳龙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池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0元,减半收取695元,由原告阳池生负担。审判员 伍文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唐 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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