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想与桦甸市明桦街麦途有品百货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4民初747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民初7472号
  • 案件名称

    李想与桦甸市明桦街麦途有品百货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想;桦甸市明桦街麦途有品百货商行
  • 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4民初7472号原告:李想,男,2001年3月2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桦甸市明桦街麦途有品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282MA180QJY6C,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明桦街金穗一区3号楼5门市。经营者:孙淑杰,女,1982年3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李想与被告桦甸市明桦街麦途有品百货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建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卞晓晓书 记 员 薛 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