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孟娟芳、孙欣钰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0525民初164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0525民初1642号
  • 案件名称

    孟娟芳、孙欣钰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澄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孟娟芳;孙欣钰;孙欣妍
  • 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0525民初1642号 原告:孙欣妍,女,201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号码:61052XXXX010030828。原告:孙欣钰,女,201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号码:61052XXXX71117084X。法定代理人:孙建军,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号码:61052XXXX106090812,系原告之父。被告:孟娟芳,女,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号码:61052XXXX305011929。原告孙欣妍、孙欣钰与被告孟娟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欣妍、孙欣钰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欣妍、孙欣钰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欣妍、孙欣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欣妍、孙欣钰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世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少 杰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