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娟芳、孙欣钰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0525民初1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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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0525民初1642号案件名称
孟娟芳、孙欣钰等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孟娟芳;孙欣钰;孙欣妍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0525民初1642号 原告:孙欣妍,女,201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号码:61052XXXX010030828。原告:孙欣钰,女,201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号码:61052XXXX71117084X。法定代理人:孙建军,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号码:61052XXXX106090812,系原告之父。被告:孟娟芳,女,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澄城县XX镇XX村XX组,身份号码:61052XXXX305011929。原告孙欣妍、孙欣钰与被告孟娟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孙欣妍、孙欣钰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欣妍、孙欣钰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欣妍、孙欣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欣妍、孙欣钰负担。 审 判 员 张 世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 少 杰 1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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