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丹、杜宝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502民特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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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502民特14号案件名称
杜丹、杜宝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本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杜丹;杜宝成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02民特14号申请人:杜丹,女,197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无业,住本溪市平山区。被申请人:杜宝成,男,1949年9月16日出生,其他信息不详。申请人杜丹与被申请人杜宝成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申请人杜丹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杜丹撤回申请。审 判 员 于丽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晓光书 记 员 边峻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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