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亦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3民初58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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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3民初5867号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亦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亦驰;顾晓慈;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5867号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集品东林世家9号1—5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0606218J。法定代表人:岳兴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莉,系辽宁锴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亦驰,女,199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告:顾晓慈,女,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被告: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窑湾规划展示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5820463071。法定代表人:顾晓慈。第三人:吕薇,女,198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亦驰、顾晓慈、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吕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亦驰、顾晓慈、大连海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吕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爱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欢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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