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庆刚、阮小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422执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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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422执541号案件名称
战庆刚、阮小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战庆刚;阮小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42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战庆刚,男,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长海县广鹿乡塘洼村北庙屯6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10224198010020011。被执行人:阮小梅,女,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海渊镇桐骨村桐骨屯二组2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32199003041522。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伊伊,北京市尚衡(南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申请执行人战庆刚与被执行人阮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的(2020)桂142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阮小梅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战庆刚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阮小梅偿还借款6193.88元和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阮小梅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20)桂142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对被执行人阮小梅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了调查,到被执行人阮小梅所在地村委会调查其财产及收入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阮小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阮小梅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进行了消费限制,并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目前被执行人外出,去向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阮小梅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战庆刚,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阮小梅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战庆刚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阮小梅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战庆刚尚未实现的债权为6193.88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阮小梅尚未缴纳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阮小梅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战庆刚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阮小梅的其他财产情况或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战庆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阮小梅仍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战庆刚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战庆刚发现被执行人阮小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荣海审 判 员 农 力审 判 员 马 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陆飞宇书 记 员 卢福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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