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学元、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81执保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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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81执保144号案件名称
朱学元、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洪江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朱学元;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81执保144号关于申请人湖南洪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学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1281民初125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财产保全。冻结了被申请人朱学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62×××43的存款1099.22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76的存款87.12元,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1×××67的存款40.88元,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号为81×××95的存款39.06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c43b1461ce6ba78a@wx.tenpay.com的存款5.00元,以上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部分保全,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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