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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景焕、天津市佩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恢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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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恢448号
  • 案件名称

    申景焕、天津市佩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申景焕;天津市佩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恢448号申请执行人:申景焕,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佩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5-A-605。法定代表人:朱英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景焕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佩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返还申请执行人1788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76元。原执行案号(2018)津0113执1584号,该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以终结本次程序结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开户、无车辆、无房产、无股权、无证券等财产;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依法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条件。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沛审 判 员  朱 钢审 判 员  刘家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张有利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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