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洋、刘希仁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辽1204财保5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04财保57号案件名称
王洋、刘希仁民事经济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洋;刘希仁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4财保57号申请人:王洋,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住开原市。被申请人:刘希仁,男,1965年4月3日出生,住铁岭市清河区。申请人王洋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房屋一座,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车库,保全金额10万元。申请人已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10万元,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房屋一座,坐落于铁岭市清河区车库,保全金额10万元,保全期限3年。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王洋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李淑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任彤彤书 记 员 周 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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