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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田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恢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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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恢301号
  •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田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某某;田某某;黄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9年3月14日生,回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田某某,女,197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黄某某,男,197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项城市。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项民初字第016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田某某、黄某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因被执行人田某某、黄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5月24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8月2日、2021年9月2日等五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27369.89元,现已通过我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该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并于2021年8月31日发放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2.2021年5月31日查明被执行人田某某、黄某某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有登记信息。三、2021年8月23日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分别于2021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申请不使用律师调查令,本案现已执行到位27369.89元,本案尚余债权72630.11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田某某、黄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马 猛审 判 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王慧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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