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帮、代春丽等龙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8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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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6执874号案件名称
张志帮、代春丽等龙琼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叶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志帮;代春丽;龙琼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6执874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帮,男,汉族,1967年6月1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喀什市。 被执行人:代春丽,女,汉族,1979年6月10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叶城县。 被执行人:龙琼,女,汉族,1986年11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湖北省利川市。 申请执行人张志帮与被执行人代春丽、龙琼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3126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代春丽、龙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志帮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45000元。 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代春丽、龙琼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均已查实,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申请人张志帮申请于2021年8月20日将被执行人代春丽、龙琼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对被执行人代春丽、龙琼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均已查实,积极采取了法律赋予的调查手段,穷尽了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调查及处置,被执行人代春丽、龙琼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志帮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代春丽、龙琼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6执8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志帮在具备恢复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波审判员 艾尼瓦尔·马木提审判员 李川二○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于晓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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