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张黎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9执恢6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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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9执恢633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与张黎罚金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张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9执恢633号之一 移送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碚南大道5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9009297920Y。被执行人:张黎,女,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移送执行张黎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渝0109刑初5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恢复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张黎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还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截至2021年8月30日,被执行人尚有2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恢6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甘 玲 审 判 员 陈安燕 审 判 员 李 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柴兆琳书 记 员 何巨玲 1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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