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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武利、林锐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5民初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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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5民初1063号
  • 案件名称

    贺武利、林锐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武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贺武利;林锐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5民初1063号原告:贺武利,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林锐斌,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汕头大理石)。原告贺武利与被告林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9月9日15时10分开庭,原告贺武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武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武利负担。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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