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武利、林锐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025民初1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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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5民初1063号案件名称
贺武利、林锐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武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贺武利;林锐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5民初1063号原告:贺武利,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被告:林锐斌,男,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武县(汕头大理石)。原告贺武利与被告林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9月9日15时10分开庭,原告贺武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武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武利负担。审判员 陈卫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陈 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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