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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铁柱、胡月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8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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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805号
  • 案件名称

    王铁柱、胡月明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铁柱;胡月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805号申请执行人:王铁柱,男,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胡月明,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铁柱与被执行人胡月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债权标的为407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已经向被执行人胡月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胡月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月明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胡月明无存款、无车辆、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无受益类保险、无工商登记、无房产。目前本案执行款已执行30000.00元,未执行377300.00尚未执行到位。由于本院已经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福权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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