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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奇峰、高奇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22执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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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22执77号
  • 案件名称

    高奇峰、高奇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高奇峰;高奇峰;苏选仓;苏选仓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222执77号 申请执行人:苏选仓,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2XXXX310144812,住宜君县。被执行人:高奇峰,男,汉族,1979年8月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2XXXX908020031,住宜君县农工部职工。本院在执行苏选仓与高奇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陕0222民初1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3月8日苏选仓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苏选仓借款本金82190元,利息123285元;向苏选仓偿还在宜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55000元,利息64447.1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174元、公告费56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计331656.13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恢复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高奇峰送达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高奇峰名下无保险、无证券、名下无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已向被执行人高奇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约谈苏选仓,向其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韩雪萍书  记  员    杨  星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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