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力三羊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廖梦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7民申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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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民申13号案件名称
永力三羊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廖梦姣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永力三羊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廖梦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202107131990122844XXXXXXXXXXXXXXXXXX91130528755474014202007021161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民申1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廖梦姣,女,199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汉中市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张泽阳、王艳,(实习律师),陕西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永力三羊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75547401X4。原审被告:汉中联健中翔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南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1MA6YN30D9G。原审被告:汉中天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363。法定代表人:廖梦姣,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廖梦姣因与原审原告永力三羊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汉中联健中翔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汉中天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0)陕0702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廖梦姣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冉清杰审 判 员 王 健审 判 员 刘新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杨荣荣 书 记 员 王国庆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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