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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牌县审计局、何明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3民初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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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民初934号
  • 案件名称

    双牌县审计局、何明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双牌县审计局;何明亮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3民初934号原告:双牌县审计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兴隆街149号。法定代表人:王凌辉,系该局局长。被告:何明亮,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原告双牌县审计局与被告何明亮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双牌县审计局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双牌县审计局于本案宣判前向法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牌县审计局撤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双牌县审计局负担。审 判 员 肖运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周雯迪书 记 员 潘 正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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