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桂秋、张桂文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02民初1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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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民初1633号案件名称
张桂秋、张桂文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桂秋;张桂文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02民初1633号原告:张桂秋,女,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张桂文,女,196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锦州市古塔区。原告张桂秋与被告张桂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秋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桂秋负担。审 判 员 岳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庄海洋书 记 员 宋 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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