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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伟龙、陆锦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民终3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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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终3053号
  • 案件名称

    梁伟龙、陆锦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梁伟龙;陆锦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民终30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伟龙,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楠,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锦源,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上诉人梁伟龙因与被上诉人陆锦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2020)粤0785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梁伟龙上诉请求:1.撤销本案一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陆锦源偿还梁伟龙借款130000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陆锦源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关于陆锦源己偿还梁伟龙65000元的情况,梁伟龙不予认可。首先,梁伟龙与陆锦源认识多年且在工作上存在合伙,在一审庭审时双方均确认。从梁伟龙提供的聊天记录可以得出陆锦源存在向多人借款的事实。由于其躲避债主追讨欠款,且希望梁伟龙提供帮助,梁伟龙才作为中间人代其转账他人。其次,一审只认为在8月27、28日的片面聊天记录中,即认可归还65000是不合理的。首先梁伟龙所写的“已收到昨天l万……我都被你拖到无办法”为陆锦源要求。因为陆锦源之前已向其家人多次取款,家人开始不信任,梁伟龙才配合陆锦源。且梁伟龙所写的100000元也与130000元本金不符,所以不存在还款65000元。同时在其他聊天记录中也有多次显示应陆锦源要求梁伟龙作文字或截屏方式已满足其要求。再次,梁伟龙并非没有追讨陆锦源还款。因在一审庭审时,陆锦源提供了相关的转账记录,为证明该记录并非还借款,故梁伟龙才针对其还款时间出具相应的聊天记录予以证实其没有还过款。正因如此才没有提供8月后的聊天记录。而庭后应一审法院要求梁伟龙提供了最后到10月1日的聊天记录,该记录清晰显示梁伟龙确有追讨130000元,且可以显示出陆锦源在8月28至10月1日期间一直要求梁伟龙配合其还款给他人。且债务到期后梁伟龙均有催其还款,但陆锦源表示要求先还他人的先再处理该130000元。由于存在合作关系且多年朋友,梁伟龙才答应配合陆锦源。因此并不存在没有追讨借款的事实。综上,梁伟龙认为陆锦源并没有还款,一审法院只以片面的聊天记录即认可陆锦源己偿还65000元借款是不合理的。请求予以改判。陆锦源未作答辩。梁伟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陆锦源偿还梁伟龙借款13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陆锦源承担。一审法院判决:一、陆锦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给梁伟龙;二、驳回梁伟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梁伟龙已预交),由陆锦源负担735元,梁伟龙负担735元。梁伟龙多预交的受理费735元,一审法院予以退回;陆锦源应向一审法院补缴735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审理范围仅针对梁伟龙提出上诉的问题;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综合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借款已偿还数额多少,即尚欠数额多少。首先,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借条证实,陆锦源以生意周转及家庭突发情况为由于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共5次向梁伟龙借款共计130000元。而根据陆锦源提供的转账记录,其于2019年8月至2020年8月已向梁伟龙转账合计24万多元。虽然陆锦源主张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偿还本案借款不符合常理,但可认定当中部分款项用于偿还本案借款。其次,梁伟龙虽主张上述转账全部用于偿还陆锦源所欠他人的借款或货款,但微信聊天记录未能清楚地反映上述事实,梁伟龙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二审当中经法庭询问梁伟龙亦无法说明其所谓代陆锦源向他人员转款的具体对象以及明细。梁伟龙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最后,根据双方在2020年8月27日15时左右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梁伟龙称“收到1万,还有9万。速度搞掂掂。我也要还代理商款。我车贷房贷都要还”,后又称“再不搞掂我就直接起诉。以诈骗起诉。先报警同时请律师起诉。别跟我说交情。我也有家。我要生活的”,后又于2020年8月28日13时左右,称“已收到昨天1万+今天2万5,总数10万(10-1-2.5)=剩6.5万你再凑一万五,结一半就系5万,你知道的不是我逼你。你钱的货款都是信用卡临额帮你顶的。现在临额取消了。要补进去。我冇办法。请你再清1.5万。剩下的5万可以俾时间你。目前的冇办法!交情归交情!我都被你拖到冇办法”,陆锦源语音回复并无异议。从上述内容分析可知,梁伟龙对陆锦源的款项进行核算后要求其还款,陆锦源是认可的。梁伟龙在二审当中认为上述语音内容系陆锦源打语音电话给他叫他这样编辑以欺骗陆锦源家人借钱给陆锦源还款给其他人,并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本院不予认可。因此,一审判决综合上述证据认定陆锦源实际仍欠梁伟龙借款65000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梁伟龙上诉主张陆锦源未偿还过任何借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梁伟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元(已由梁伟龙预交),由梁伟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宇俊审 判 员 谢敏忠审 判 员 徐 闯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潘丽芳书 记 员 杨美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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