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与贾国蕊、贾国强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晋0825财保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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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5财保47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与贾国蕊、贾国强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贾国蕊;贾国强;牛陈兵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5财保47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住所地:新绛县正平街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25701105665F。负责人:杨丙武,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文生,男,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新绛县龙兴镇城北区城壕路103号,身份证号码:142726197104050077,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彦,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新绛县龙兴镇东北区花苑小区5号楼,身份证号码:142726196512180917,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贾国蕊,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厢城街富康路5条,身份证号码:140826197210010021。被申请人:贾国强,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古绛镇西门外路南二巷七号,身份证号码:142731197607010318。被申请人:牛陈兵,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华信开发区住宅区,身份证号码:142731197209280312。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县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贾国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账号为6227000360440505668中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人贾国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账号为6217000360003918622中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对被申请牛陈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账号为:601822005200102554中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贾国蕊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账号为6227000360440505668中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贾国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账号为6217000360003918622中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对被申请牛陈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绛县支行账号为:601822005200102554中的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静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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