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光翠与冉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2民初3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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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2民初3881号案件名称
周光翠与冉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光翠;冉勤光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42民初3881号 原告:周光翠,女,1975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攀,重庆市酉阳县丁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冉勤光,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原告周光翠与被告冉勤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周光翠于2021年9月7日以被告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光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光翠负担。 审 判 员 冉 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罗 侣书 记 员 胡增铮 -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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