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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畅与张婷婷、张连举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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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308号
  • 案件名称

    刘畅与张婷婷、张连举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刘畅;张婷婷;张连举;刘景琴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308号申请人:刘畅,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被申请人:张婷婷,女,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被申请人:张连举,男,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被申请人:刘景琴,女,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申请人刘畅与被申请人张婷婷、张连举、刘景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畅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5475-3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婷婷、张连举、刘景琴名下支付宝、微信内X万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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