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畅与张婷婷、张连举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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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308号案件名称
刘畅与张婷婷、张连举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刘畅;张婷婷;张连举;刘景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308号申请人:刘畅,女,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被申请人:张婷婷,女,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被申请人:张连举,男,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被申请人:刘景琴,女,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申请人刘畅与被申请人张婷婷、张连举、刘景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畅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吉0113民初5475-3民事裁定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婷婷、张连举、刘景琴名下支付宝、微信内X万元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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