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本忠与马杰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30民初4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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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30民初4675号案件名称
顾本忠与马杰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顾本忠;马杰玉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30民初4675号原告:顾本忠,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告:马杰玉,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本院审理原告顾本忠诉被告马杰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顾本忠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本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本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本忠负担。审判员 单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苏晓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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