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陈振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0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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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01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陈振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陈振东;苏娜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大沽北路111号。负责人:刘虹,行长。被执行人:陈振东,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苏娜娜,女,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振东、苏娜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3民初33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振东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北辰区,不动产权证书号:113021520480;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行查封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财产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彬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孙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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