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伟业永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粤0309财保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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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09财保460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伟业永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伟业永达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09财保460号申请人:天津市伟业永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MA05KKYF4R。法定代表人:刘永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良,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22614。法定代表人:翁翕。申请人天津市伟业永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8171.11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建业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08171.11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洪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丽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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