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革新、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7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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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793号案件名称
江革新、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1 0:00:00当事人
江革新;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793号申请执行人江革新,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冷水铺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张银波,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革新与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56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革新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革新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7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短信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分别于2021年7月8日、8月4日、9月8日对被执人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三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其名下无银行存款、股权投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证券等。于2021年8月5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有土地壹宗,申请执行人江革新同意暂不查封处置。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住房公积金,无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银行存款无足额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电话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江革新,要求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江革新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6日面谈申请执行人江革新,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江革新表示同意。于2021年9月8日将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银波)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54418元(标的金额3021,800元、执行费32618元)、尚有3054418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岳阳市中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革新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江革新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石保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美霞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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