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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董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3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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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38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董传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董传斌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3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广场1号。主要负责人:高鹏,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传斌,男性,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广场支行与董传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传统查询措施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书面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辛 文书 记 员 任嘉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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