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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 被执行人:韩热海木,卢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2021)青2523执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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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执506号
  •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 被执行人:韩热海木,卢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 被执行人:韩热海木,卢洲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2523执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住所地:青海省共和县恰不恰镇共和东路49号。负责人:肖彦汉,系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守涛,男,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韩热海木、卢洲。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韩热海木、卢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韩热海木、卢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支行剩余借款本金7518.06元及自2013年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3049.88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051.83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卢洲自动履行案款30567.94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051.83元。现通知(2021)青2523执506号案件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O二一年九月九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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