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宁市旭丰食用菌材料商店、王振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6民初19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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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民初1906号案件名称
东宁市旭丰食用菌材料商店、王振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东宁市旭丰食用菌材料商店;王振武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86民初1906号原告:东宁市旭丰食用菌材料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165号平安小区1层1号门市,经营者岳大海,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市东宁镇团结路165号平安小区1层1号门市。被告:王振武,男,成年人,其他自然信息不详,住黑龙江省东宁市。原告东宁市旭丰食用菌材料商店与被告王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东宁市旭丰食用菌材料商店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宁市旭丰食用菌材料商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解本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葛生磊书 记 员 丁 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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