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涛、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广宜街证券营业部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4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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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民终14208号案件名称
林涛、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广宜街证券营业部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林涛;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广宜街证券营业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民终1420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涛,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震东,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广宜街证券营业部,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广宜街46号。负责人:赵沫洋,该单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法定代表人:徐丽峰,该单位总裁。委托代理人:王丹,辽宁元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林涛因与被上诉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广宜街证券营业部、被上诉人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3民初9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涛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一审诉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被上诉人向我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再与我方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解除。一审在我方明确表示不认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况下仍然支持被上诉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支持了被上诉人的第二次终止劳动合同权利。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广宜街证券营业部、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林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1月31日起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自2020年1月31日始的工资,暂时计算至2020年7月,金额共计119900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应签订而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19900元。(暂时计算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林涛(乙方)与被告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于2014年1月18日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甲方聘用乙方,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8日至2017年1月31日,工资标准按公司“薪酬分配规定”执行。该份合同到期后,原被告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后从事管理岗工作,工作地点先后为沈阳营业部、长春营业部、沈阳营业部,2019年9月调回沈阳营业部工作后岗位为财富顾问。2019年8月30日,被告向长春中心部负责人出具2019年上半年分支机构绩效考核确认通知书,通报长春中心部2019年上半年绩效考核目标及考核目标完成情况,通知根据公司《国盛证券2019年上半年绩效评估方案》,长春中心部绩效等级为不称职。原告林涛对上述考核结果签字确认。2020年1月20日,被告通过顺丰速运和电子邮件方式向原告邮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通知原告:你与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20年1月31日期限届满,经我司综合考虑,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你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合同期满后次日终止。请你接到本通知后至终止劳动合同前,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相关手续,我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你提供经济补偿金。2020年1月31日,被告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广宜街证券营业部向原告出具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内容为兹证明林涛同志,身份证号2101031970××××××××,2014年1月16日入职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广宜街证券营业部。该员工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离职,离职前就职于财富顾问岗。特此证明。庭审中,被告提供签收及确认声明。内容为:本人(姓名:林涛,身份证号:2101031970××××××××)已收到你公司发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本人完全了解内容,并对其中的有关表述无任何其他异议。本人确认,本人将不再就本人与你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聘用关系及其他与劳动合同或聘用有关的事项向你公司提出任何支付、赔偿或补偿的主张。本人与你公司之间因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工资、福利、年终奖金、递延奖金、奖励、加班费、社会商业保险、现金及非现金福利等方面,已经全面解决。本人并同意放弃就本次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你公司提出主张的任何权利(如有)。特此声明并确认。原告林涛在该签收及确认声明下方声明及确认人处署名并书写日期:2020年3月25日。原告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月平均工资为18061元。被告为原告发放工资至2020年1月。2020年2月1日以后,原告未到被告处工作。2020年3月12日,被告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广宜街证券营业部向原告转账支付补偿金175112元。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沈阳市沈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仲裁委员会作出沈河劳人仲不字(2020)357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原告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该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原、被告2020年2月1日以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只要劳动者没有本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条款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并非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然续订劳动合同进而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被告已经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原告“决定不再与你续订劳动合同,你与我公司的劳动关系将于合同期满后次日终止”,明确表示了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故原、被告于2020年2月1日以后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相应地,被告亦不存在与原告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原告于2020年2月1日以后没有实际为被告工作,故其提出的2021年2月1日以后的工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该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林涛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并未提举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20年3月25日上诉人签署的《签收及确认声明》的真实性。该《签收及确认声明》的内容为:“本人(姓名:林涛,身份证号:2101031970××××××××)已收到你公司发出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本人完全了解内容,并对其中的有关表述无任何其他异议。本人确认,本人将不再就本人与你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聘用关系及其他与劳动合同或聘用有关的事项向你公司提出任何支付、赔偿或补偿的主张。本人与你公司之间因劳动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争议(如有),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工资、福利、年终奖金、递延奖金、奖励、加班费、社会商业保险、现金及非现金福利等方面,已经全面解决。本人并同意放弃就本次劳动合同解除事宜向你公司提出主张的任何权利(如有)。特此声明并确认”。另,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载明上诉人于2020年1月31日正式离职,且上诉人亦认可2020年1月31日之后并未再到被上诉人处上班。综上,本案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已就2020年1月31日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到期终止解除已经达成协议,该协议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故本院认定为有效。故现上诉人再行向被上诉人主张双方自2020年1月3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1月31日始至2020年7月的工资、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7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1199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林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石瑷丹审 判 员 孙晓芳审 判 员 董 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畅书 记 员 陈 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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