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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河县凯达宾馆、杰别克海拉提别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5民初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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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民初447号
  • 案件名称

    青河县凯达宾馆、杰别克海拉提别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青河县凯达宾馆;杰别克海拉提别克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5民初447号原告:青河县凯达宾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文化南路文化小区6号楼二层,一层6-7号。        经营者:陈善富,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文化南路凯达宾馆。        被告:杰别克海拉提别克,女,1999年4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原告青河县凯达宾馆与被告杰别克海拉提别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青河县凯达宾馆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河县凯达宾馆以被告已偿还了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河县凯达宾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河县凯达宾馆负担。        审判员    王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阿拉依书记员    郭玉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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