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河县凯达宾馆、杰别克海拉提别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5民初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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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5民初447号案件名称
青河县凯达宾馆、杰别克海拉提别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青河县凯达宾馆;杰别克海拉提别克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325民初447号原告:青河县凯达宾馆,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文化南路文化小区6号楼二层,一层6-7号。 经营者:陈善富,男,197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文化南路凯达宾馆。 被告:杰别克海拉提别克,女,1999年4月2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原告青河县凯达宾馆与被告杰别克海拉提别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青河县凯达宾馆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河县凯达宾馆以被告已偿还了全部债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河县凯达宾馆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青河县凯达宾馆负担。 审判员 王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阿拉依书记员 郭玉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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